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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润州区市场监管局首次成功查处一起网络交易刷单违法行为
江苏消费网 (2021-02-10)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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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经过历时近半年的艰难查办,终于办结了一起复杂的网络交易刷单、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据介绍,2020年7月,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该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某电子商务平台网店销售的一款普通食品人参压片糖果存在虚假宣传行为。7月下旬,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此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迅速展开初步核查,固定该公司网店相关网页证据,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询问调查。

  该公司销售的人参压片糖果系委托无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环节进行调查时发现,产品生产出库数量为987盒。而当执法人员函请某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查明该公司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网店交易记录时,发现交易成功单数竟达2033单,远远高于生产出库数量,存在刷单的嫌疑。

  经询问,该公司承认为了提升网店交易量和交易额,通过请家人、朋友帮忙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通过快递部分发送真实商品,部分发送空包裹,从而形成完整交易记录,刷单结束后通过银行卡退款。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虚构了1778单的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7.46%。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最终,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另外,针对该公司假冒专利、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违法行为,也分别依据《专利法》、《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案件,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了违法事实。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规范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如今,线上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一些网店经营者为了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就采取网络刷单炒信等欺骗消费者的不法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此,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要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要耍小聪明,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张仕青 鲍飞)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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