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卫生 » 维权调查 >> 正文

维权调查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虚套项目乱收费 十年无人过问
江苏消费网 (2017-09-23)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网
阅读: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 。薛庆元/摄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楼耳鼻咽喉科候诊室公示“彩色打印照片 15元/次”。               薛庆元/摄

  

 

  顾志华老人提供的收据显示都收取了所谓的“打印费”。          薛庆元/摄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王远未 记者 薛庆元)江苏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曝违规收取患者费用,时间跨度长达十年之久。其间,卫生、物价、社保三部门均无察觉,更无发声。江苏扬州一位七旬老人普通的一次耳疾就诊经历,掀开了该医院违规收取患者费用的内幕。

  拿结果要付打印费

  近日,扬州七十多岁的患者顾志华老人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称自己6月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测耳功能,按要求缴纳相关检查项目费用后,又被医院额外收取了“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和“彩色打印照片费”各15元,总计30元。

  “我花钱做检查,医院有义务给我提供报告结果,凭什么再收取打印费呢?”顾先生认为,医院不应该收取这两笔费用,要求医院退费并公开道歉。

  9月18日上午,顾先生给记者提供了自己近半年在该医院就诊的收费单据,其中4张收据可以看出有5次都收取了所谓的“打印费”。记者看到,这5次收费均为15元,总计75元。

  记者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楼耳鼻咽喉科候诊室看到,一份含有“编码 220800002 彩色打印照片 15元/次”等内容的《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公示表》依然悬挂在候诊室墙上。

  记者随机走访该院东区门诊大楼部分科室发现,在儿科、妇科、眼科、皮肤性病科等收费窗口,无一例外张贴的《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公示表》中,上述两个收费目录都名列其中。

  一位带孩子看病的年轻妈妈对该收费公示表示“看不懂,很无奈”“既然没有这项收费,医院还明目张胆公示大家,不是乱收费吗”。

  医院承认多收费

  9月18日下午,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专职物价员朱爱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到患者投诉后,医院立即停止了该项收费项目。

  记者在朱爱华出示的《关于顾志华投诉的情况说明》中看到,对涉及投诉的“计算机图文收费”项目,院方解释为:2005年(《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13号文件,项目名称“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2007年(苏价费〔2007〕395号《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收费项目名称修改为“计算机图文项目”。科室误解为物价部门删除“超声”二字,意为只要医院提供计算机图文报告即可收取该费用。

  朱爱华表示,医院从2007年开始收取“计算机图文收费”,目前暂时无法计算出多收的钱数。

  物价部门责成梳理清退

  9月18日下午,扬州市物价局收费处处长杨志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投诉的两项收费确实属于乱收费,该局已经要求医院停止收取,并通知约谈涉事医院。

  杨志波表示,医院的收费系统是一个整体,违规收费肯定不是个例。除了要尽快清退投诉人的相关费用,医院还应立即梳理违规收费情况,将其他患者的相关费用清退到位。“物价局会要求对于确因联系方式改变无法清退到患者本人的,这部份违规收取的费用将没收上缴国库”。

  江苏省物价局医疗价格处黄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医院临床诊疗活动中的检查费用较高,已经包含了“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和“彩色打印照片费”,医院不得另外收取这两笔费用。

   侵占医保基金将退缴

  据了解,按照2008年社保报销文件目录规定,“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属于国家医保乙类报销目录。那么,医院违规收费是否涉嫌侵占国家医保资金?

  9月19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吉红国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保部门是在医院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社保政策相关规定的报销比例,支付医保报销费用。上述三个“合理”的审核,应该由相应的卫生、物价等部门把关。该投诉背后牵涉的违规收费行为,时间跨度大,且每个时期医保报销比例不同,情况复杂,社保部门需要待价格部门的处理结果,根据其具体数额及时间段的报销比例,确定医院侵占社保基金的具体数额,再据此退缴。

  医院应及时发布退费公告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利认为,患者就医过程与医院构成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医患双方应该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医疗活动尤其是非赢利性质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这种民事合同关系,又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决定其收费的自由性。公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收取合理合规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等部门的相关取费项目及标准。虚套项目或擅提标准违规取费,既有违我国公立医院非营利公益性大原则,又违反《价格法》规定。其多收费用系缴费患者私有财产,任何单位或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应及时通知患者予以清退。如因地址变动或其他联系方式改变等,不能及时通知到位的,医院应尽快在当地媒体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退费公告。

  许利提醒,如医院拒绝退费,患者可收集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件进展。

编辑:元木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