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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完善立法防范预付费消费风险
江苏消费网 (2010-05-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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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高秀东)4月24日,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在研讨会上呼吁,尽快完善立法,以加强对预付费消费的监管。

  所谓预付费消费是指经营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售会员卡,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支付费用取得会员卡,并凭会员卡进行消费、结算的一种消费行为。预付费消费者既是一种消费形式,也是商家的一种经营模式。目前,进行预付费消费的行业涉及面广,其中,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了较大比例。一些商家的诚信度较低,不法商家利用会员卡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时有发生。此外,预付费消费大多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其中诸如“会员卡到期服务终止,卡内余额不退”、“会员卡遗失不补”等霸王条款时有出现。再者,消费者在办会员卡时,往往被要求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这些信息用于其他商业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针对这种现状,葛友山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费消费的定义以及发售会员卡企业的资格、义务、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应建立对预付费消费会员卡发售企业的登记、申报制度,定期对发卡企业进行检查,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专门账户,防止因经营者抽逃资金、停业或破产等原因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积极推行预付费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适时引入银行对预付费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管,建立保证金制度,或者实行和银行联合发卡的制度,让银行充当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消费者权益受损从此账户中先行给予赔付。

  葛友山律师提醒消费者,办理各类预付费消费会员卡时,要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特别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不要被经营者的优惠条件所迷惑。要避免一次投入过高,对服务时间长、回报高的预付费消费要保持警惕。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消费金额,个人做好备份,以防卡内余额缺失。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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