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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营养”大米不标含量须10倍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6-01-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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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杨宝学 记者 刘传江

  家乐福超市出售的五常大米标签上宣称含锌、铁等多种微量元素,却没有这些微量元素的含量标注,哈尔滨市的一名消费者因此将家乐福告上法庭索要10倍赔偿。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家乐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案件回放

  大米未标微量元素含量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15年1月27日,哈尔滨的消费者丛先生在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道里区新阳店(以下简称家乐福新阳店)购买了10袋珍江牌五常917号长粒香大米,每袋30.90元。

  丛先生在使用中发现,该大米标签上虽然标示含锌、铁、钙、镁、硒等微量元素,但却没有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丛先生据此认为家乐福销售不合格食品,存在欺诈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商家却不认可这种说法,认为即便没有标注微量元素含量,并不能证明产品就存在质量问题。另外,产品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因而拒绝赔偿。

  几经协商未果,2015年4月,丛先生一纸诉状将家乐福新阳店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家乐福新阳店依法给予10倍赔偿。

  2015年7月,道里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家乐福新阳店10倍赔偿消费者。

  家乐福新阳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哈尔滨市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家乐福新阳店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

  ●判例亮点

  1 食用农产品也适用《食品安全法》

  法庭上,家乐福新阳店辩称,大米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没有“10倍赔偿”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大米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大米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大米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大米虽属于食用农产品,但该大米在市场销售和广告、标识等信息的发布,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家乐福超市出售的大米预包装上说明含有锌、铁、钙等各种微量元素,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 不标成分含量不符食品安全标准

  家乐福新阳店认为,涉案大米的生产厂家是哈尔滨市凯隆米业有限公司,该大米的生产厂家进入家乐福超市时,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具备生产资质,还提供了产品质检报告。质检报告显示质量合格,只要供应商提供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显示合格,就能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家乐福就可以销售。

  家乐福新阳店认为,就算涉案大米适用《食品安全法》,涉案大米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据此要求10倍赔偿没有依据。更重要的是,是否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问题是两码事儿。未标示各种营养成分含量不代表产品质量过期,也不代表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大米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损害后果发生。

  哈尔滨市中院审理认为,家乐福新阳店销售涉案大米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外包装上只标注含有锌、铁、钙、镁、硒等各种微量元素,未标示微量元素含量的涉案大米,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规定,不涉及涉案大米的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家乐福新阳店关于涉案大米符合质量标准等抗辩主张,与涉案大米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标签、标志、说明书规定的争议点不合,不能成为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本案不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等情形。

  此外,《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将人身实际损害作为10倍赔偿的前提,因此,对家乐福新阳店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

  3 买到不安全食品可向销售者索赔

  家乐福超市认为,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商家销售明知违法的产品,消费者应追加生产厂家为当事人,大米出现问题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而不应由家乐福新阳店承担。

  哈尔滨市中院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家乐福新阳店作为销售者,应当有检验其所销售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标签、标志、说明书规定的涉案大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属于违反强制执行标准的行为。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本案不属于必须的共同诉讼,消费者起诉涉案大米的销售者家乐福新阳店,符合法律规定。家乐福新阳店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问题,应另行解决。

  4 “营养”大米必须标示营养含量

  家乐福新阳店不服一审判决还因为,其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七条的规定,生鲜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涉案大米属生鲜食品,即不必强制标示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米(GB1354-2009)》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以稻谷、糙米或半成品大米为原料加工的食用商品大米,不适用于特种大米、专用大米、特殊品种大米以及加入了添加剂的大米。涉案大米外包装的配料表中标明为水稻,家乐福新阳店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大米属于特种大米、专用大米、特殊品种大米以及加入添加剂的大米中的一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米(GB1354-2009)》。

  该标准强制规定,包装大米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家乐福超市出售的大米外包装上标注含有锌、铁、钙、镁、硒等各种微量元素,属于在预包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含有多种有价值的成分,应标示所强调的微量元素的含量。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家乐福新阳店在涉案大米预包装上说明含有锌、铁、钙、镁、硒等各种微量元素,属于适用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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