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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型号不符 消保委现场解纠纷
江苏消费网 (2018-01-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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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合肥讯(刘莉 徐琪琪 记者洪敬谱)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安徽省休宁县消保委了解到,休宁县消保委现场调解了一起网购建材纠纷,成功帮助消费者退还了全部货款。

  2017年年底,浙江省消费者林先生在淘宝网上看到休宁县一家建材网店的PVC建材销售信息,就按照网站上显示的联系方式和商家取得联系,并谈好购买事宜。收货时林先生发现,商家发来的是型号为5CM的PVC管,不是自己要购买的型号为7CM的PVC管。面对林先生的质询,商家坚称是按照林先生的要求发货,双方发生争执。今年1月1日,林先生投诉至休宁县消保委。

  在林先生给消保委打电话投诉的时候,其所购买的PVC管刚刚运输到指定收货地点,因与其采购的型号不符,现场未验收卸货,货运司机只能焦急地守在现场,等待双方的协商结果。

  时值元旦假期,休宁县消保委启动快速响应机制,安排假日值班应急小组进行紧急调处。通过多方查找,工作人员辗转联系到了商家,其承认了双方交易的事实,但称自己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到现场。工作人员当即决定开通“绿色调处通道”,组织双方通过电话进行实时调解。

  调解过程中,商家坚称是按照消费者要求发货,而林先生也坚称自己没有说错,双方各执一词。由于消费者是和商家私下电话联系商谈,而非通过注册登记的淘宝网店,交易货款已一次性付清,而非通过第三方预存,双方微信保留的联系内容,时间点均是交易完成之后,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商家发错货。

  消保委工作人员合议后认为,可以认定林先生收到的不是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同时,依据《消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相应告知责任。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劝导,以及对《消法》相关规定的宣传讲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林先生将货物退回,并承担运费2500元,商家退还货款6140元。

  休宁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通过电话、微信、网络订购建材时,建议优先选择知名的电商平台和信誉度好的购物网店,尽量避免通过电话或个人微信交易,以防在发生消费争议时,难以提供双方交易证据和约定证明;建材产品价格不菲,消费者在沟通中要尽可能地考虑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细节,比如要求商家作出书面承诺,送货、安装、赠品等细节也要详细确认;要留意售后服务,如退换方式、保修期限等,并保留聊天记录;收货时要仔细验收,一旦出现问题,及时与卖家沟通。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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