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设“退货禁区” 新北消协依法“破局”
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消协调解了一起网购消费纠纷,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消费者韩女士因天气转寒,通过网络平台在新北区薛家镇某服装店购买了一件防风保暖外套。下单当日,韩女士多次申请退款均遭商家拒绝,商家仍照常发货。收到货后,因衣服尺码不合身,韩女士再次提出退货申请,商家以“服装批发”为由,援引店铺自行标注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拒绝,仅同意其自付邮费换货,后又称无货可供,单方面毁约。韩女士沟通无果,遂向新北消协薛家分会发起维权投诉。
薛家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经核实,涉案外套为普通服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宜无理由退货商品范畴,商家自行标注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同时,商家在承诺换货后又单方毁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消协人员依法向商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经营行为的违法违规之处,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商家认识到自身问题,同意为韩女士办理全额退货退款,并承担全部运费,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因商家不当限制“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引发的典型消费纠纷。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除定作、鲜活易腐等类商品外,网络购物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涉案外套属于普通服装,依法应予退货。商家自行标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的擅自扩大排除范围行为,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同时,商家承诺换货后又单方毁约,亦违背诚信原则。消协介入后,商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纠纷得以化解。
【消费提醒】
新北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时,若遇商家以“自行标注”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应明确此类格式条款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妥善保留购物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遇此类问题可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许刚 张维明 甄洪涛 路科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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