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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健牌洋参阿胶膏”面临10倍索赔
江苏消费网 (2009-06-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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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一消费者质疑其添加药物成分,记者调查发现其标称的卫生许可证号已作废

    本报济南讯(记者王照重)6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张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超市购买了标称为良健牌洋参阿胶膏的食品,结果发现产品“主要原料”标有“西洋参、党参、当归”等中药成分,张先生认为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遂向超市提出10倍索赔。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已经作废。

    张先生告诉记者,6月6日,他在济南市华联超市购买了近万元的“良健牌洋参阿胶膏”。买回后发现,该产品标称的卫生许可证号为“鲁东卫食字(2005)第SQ063号”,属于普通食品,可其包装盒背面“主要原料”中却标称有“西洋参、党参、当归”等中药成分。张先生咨询济南市卫生局得知,“西洋参、党参、当归”等中药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张先生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若违反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随后,张先生向济南市华联超市提出索赔要求,对方工作人员表示等领导批复后给予回复,至今没有回音。

    济南市华联超市市场部经理高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超市的确接到了张先生的投诉,他们会积极和其沟通,会同产品生产厂家妥善解决投诉。该产品在济南市的经销企业负责人王先生表示,6月初,生产企业联合经销企业从市场上召回9种商品,其中包括“良健牌洋参阿胶膏”,为何超市仍然存在此商品,他说不清原因。

    据张先生介绍,为求证当归属于“非食品原料”,他曾向质检部门进行咨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质检食监函(2007)83号”文件中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将当归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说明卫生部只允许将其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作普通食品,所以,添加当归的普通食品只有获得“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的批号才可上市销售。

    记者从卫生部“卫监督函(2007)274号”文件中了解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良健牌洋参阿胶膏”标称所含的西洋参、党参均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

    此外,记者从聊城市东阿县卫生局了解到,“良健牌洋参阿胶膏”包装盒上印制的“鲁东卫食字(2005)第SQ063号”卫生许可证号,已于2007年2月9日作废,换发后的新证号为“鲁卫食证字(2007)第 371524—000063号”,许可范围为阿胶蜂蜜膏、阿胶原浆、蛋白质粉等,不包括洋参阿胶膏。东阿县卫生局表示,洋参阿胶膏是该企业生产的一种未经卫生许可的食品。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认为,食品生产企业将已经作废的卫生许可证号印制在商品包装上,存在隐瞒商品事实的故意,由于生产企业将未经许可的商品对外销售,同时涉嫌欺诈。华联超市作为该商品的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向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提出索赔。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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