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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啤酒瓶盖击伤消费者眼睛厂商一审被判赔6万
江苏消费网 (2009-08-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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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盖击伤消费者眼睛

厂商一审被判赔偿6万余元

    本报南京讯(王远未 孙林美记者薛庆元)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啤酒瓶炸伤人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重庆啤酒集团常州天目湖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啤酒公司)及销售商,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7月26日,家住常州市武进区西夏墅镇的周女士在家做菜时,用一瓶天目湖牌啤酒作料酒,不料开瓶时瓶盖冲弹起来击中其右眼。随即,周女士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两次手术后,因无力承担医药费,周女士于去年9月9日放弃治疗出院回家。

    事故发生后,周女士家属与销售商商某发生争执。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区分局西夏墅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由商某先行借给周女士2000元医疗费,待其诉至法院处理后再行返还。

    今年4月30日,周女士将经销商商某和天目湖啤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其构成八级伤残。

    5月23日,新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天目湖啤酒公司辩称,消费者受伤后没有及时向该公司报告,该公司不知情,且对消费者是否为天目湖牌啤酒酒瓶炸伤,及消费者开启瓶盖方法是否正确存在疑问。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协调并形成了有法律效力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已经对天目湖牌啤酒瓶炸伤人的情况作出了认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失的侵权诉讼,应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天目湖啤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开启方法不当,且该公司的产品包装亦未表明具体的开启方式,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采纳。

    7月13日,新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目湖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销商商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周女士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2481.36元。天目湖啤酒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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