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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听证程序争议 物价部门应自行纠正不妥当做法
江苏消费网 (2010-01-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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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本报有关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产生程序问题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详见本报12月23日、12月25日A1版报道)。12月28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长詹毅向记者表示,福州市物价局在事先已知福建省已有地方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通过同级消费者组织推荐消费者代表的做法不妥当,应自行纠正。

  詹毅认为,按《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应由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产生,而福州市物价局的有关行为涉嫌违法行政。建议有关部门对福州市物价局实施法律监督,依法审查消费者代表产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福州市物价局因消费者代表产生程序及结果存在瑕疵,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消费者代表除了应该由福州市消委会推荐外,设定消费者代表还应满足不特定消费者起码的知情权条件,如公布消费者代表的联系方式、职业或就业情况、与供水企业利益无一致关系的承诺等。詹毅称,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推荐事件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组织将按《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将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产生法律程序事件追踪到底。

  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产生程序受到质疑后,网络上出现大量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无视地方性法规”、“冷漠对待公众舆论”、“消费者被蒙面代表”等言论。对此,福州市有关方面未作回应。

  记者同日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产生的法律程序问题已经引起福建省人大的重视,省人大有关部门正着手调查此事。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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