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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零”能抵“盒重”?常州新北一卤菜店称重“潜规则”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6-03-26

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新北区某知名卤菜店购买卤牛肉时,发现店员直接将带包装盒的卤菜置于电子秤上称重计费,未扣除包装物重量。王女士当场提出异议,店员却以“行业惯例”“包装很轻”为由拒绝去皮。王女士无奈付款后,随即向新北消协反映。

经调查,王女士所述属实,该店使用的打包盒在秤上显示价格约0.7元,皮重占比较高,且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是否去皮。商家虽辩解称日常销售中常为消费者“抹零”,且抹零金额常高于包装费用,故消费者“并不吃亏”,但消协人员明确指出,“主动抹零”与“称重去皮”性质不同,未提前告知而未去皮,实质是将包装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经沟通,商家已认识到错误,退还包装费用,其涉嫌违规行为已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新北消协分析认为,本案例虽看似琐碎,却折射出消费市场中一个值得警惕的普遍性问题:部分经营者以所谓“行业惯例”或“微小不计”为由,忽视或规避其应尽的计量诚信义务。

行为定性:涉嫌违反多项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商家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零售商品称重应按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实际值”就是扣除包装物后的商品净重。同时,该行为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支付的对价应仅限于其购买的商品本身,包装物作为承载物,其成本若非事先明示且经消费者同意作为商品的一部分出售,则不应计入商品价格。商家将包装重量按肉价销售,等同于变相提高商品单价,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诚信交易。

“抹零”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商家“抹零”的辩解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抹零”是商家在结算总额基础上,出于让利、促销或便利结算考虑,自愿放弃部分应收款项,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其金额、频率具有不确定性。而“去皮称重”是商品计量计价的基本前提和法定义务,是确保交易公平的底线要求。不能用自愿、不确定的“施惠”行为,来替代或抵销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好比不能以“偶尔赠送礼品”为由,主张可以出售份量不足的商品。

“未提前告知”加深了行为的过错程度。商家未在称重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包装是否去皮、如何计价,使得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剥夺了其选择权。如果包装成本确需由消费者承担,也必须遵循明码标价、事先告知的原则。本案中,无论是“行业惯例”的托词,还是事后的“抹零”辩解,均不能弥补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

【消费提醒】

新北消协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主动抹零”不能替代“去皮称重”的法定义务。商家售称重商品,必须使用“去皮”功能,按净重结算。包装物不得以商品价格销售。诚信经营是根本,任何在计量上耍心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严涵春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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