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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涉霸六条款曝光
江苏消费网 (2014-08-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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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日前,北京市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评审会议,对涉及电信行业的6项格式条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一项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最终认定这些条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据悉,此次评审的条款来自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对辖区公司、企业的日常检查或者区消费者保护协会受理的日常投诉,涉及条款包括移动通信随e行入网协议中的3条,中国电信业务服务协议一条、手机补贴通用范本协议书一条、后付费靓号使用协议书一条以及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一条。

 

1、通信中断致损失不担责

 

●条款内容

 

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甲方有权对网络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甲方将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情况期间维持正常通信服务,并以业务公告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乙方,对由于技术条件不能克服原因所致乙方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通信网络整体升级,导致本入网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同意在乙方转到甲方其他网络时提供优惠,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退。

 

通信出现故障的,甲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乙方并尽快修复,但对因通信故障造成的乙方损失或乙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审点评

免除己方义务显失公平

 

该条款首先表明“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一些活动,然后又称“对由于技术条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的一些情况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技术条件”到底怎样,消费者往往难以掌握和判断。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显然,该合同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电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因为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该条款违反了《电信条例》的规定,免除了明确规定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的减免费用、赔偿损失等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用户信息不实有权断网

 

●条款内容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

 

●评审点评

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合同

 

对于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有很多种原因,有可能是消费者的主观原因,故意用虚假信息进行登记签约;但也可能是身份证与户籍分离、住址与身份证不符、笔误等客观原因,因此比较合理的约定应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情况不符的问题后,及时通知消费者办理信息更正。消费者未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的,视为其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3、数据专用卡费不退还

 

●条款内容

 

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随e行服务,应结清随e行的各项费用,本协议自乙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终止。甲方已收取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

 

●评审点评

押金及预付费应返还用户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中,乙方只有结清费用的义务,没有任何权益。同时,协议中所称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数据专用卡费用数额是多少应当明确,其他费用的种类也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就会出现如果消费者拖欠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费用要终止协议,一旦有其他押金、预付费用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均不予退还的情形。这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导致用户数据丢失无责

 

●条款内容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审点评

貌似公平实为不公

 

此条款涉嫌霸王条款貌似公平,因为它是针对合同双方来说的,但是具体到现实中来说,消费者基本没有可能造成电信公司数据丢失等情况;而电信公司却完全可能造成消费者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这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

 

5、用户预交话费不退

 

●条款内容

 

甲方(用户)承诺的预交使用费按以下约定消费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还该预交使用费用。

 

●评审点评

运营商违约应退款

 

现在电信行业通过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补贴话费等活动较为普遍,但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这样的字眼一旦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6、禁止用户离网

 

●条款内容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能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评审点评

用户有权重新选择运营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某一项服务,如果消费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选择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允许。

 

●背景

评委会专评格式条款

 

北京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系统的专家,房山区消费者组织人员,房山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评委会至今已召开4次评审会议,曾对涉及房屋中介、车辆购买、医疗、婚庆、出国培训、快递行业的多款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链接

售房广告不作数 霸道!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针对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宣传、楼书、沙盘、模型及示范单位、样品展示、口头讲解等信息内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评审委员会认为,这一条款免除了售房方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属无效。只要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说明和具体允诺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田珍祥)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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