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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打早打小
江苏消费网 (2017-11-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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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文明办、综治办,共同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内蒙古自治区98%的县级以上城市达到了无传销城市目标和要求。

  健全机制

  提供制度保障

  2006年10月,根据打击传销工作需要和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了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副主席任组长,检察院、法院、工商、公安、综治等18个部门参与。

  内蒙古自治区还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将打击传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会同公安厅、文明办、综治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创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要求各盟市工商局,特别是重点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文明办、综治部门的协调,制定三年创建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和落实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和创建目标落实。

  精密部署

  狠抓工作落实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文明办、综治办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对考核内容、无传销城市应具备的条件、实施方案进行了明确,对考核评价标准进行了量化。

  2016年,由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牵头,与公安厅、文明办、综治办共同组成3个联合考核组于5月24日至6月15日对全区14个盟市进行了验收,98%的县级以上城市达到了无传销城市目标,完成了规定的创建目标任务。

  强化宣传

  营造舆论生态

  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内蒙古自治区始终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防范和抵制传销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三年来,全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宣传工作中共出动宣传车辆1693台次、人员15597人次,发放宣传材料796399份,开展现场咨询活动658次,制作宣传展板2543块,悬挂宣传条幅1895条,向社会发出打击传销警示、提示34793条次,发布手机短信427101条次,印刷张贴宣传画6693张,播放公益广告9656条次,举办专题讲座42次,电台访谈18次。

  多措并举

  落实创建目标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防止做大成事、防止发展蔓延”的工作原则开展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坚决把传销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挤压传销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是落实打击传销责任,认真组织排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打击传销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组织盟市执法人员和基层工商所及社区骨干,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屋、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外来人口集中区域和场所进行清理排查。

  二是突出打击重点,坚决防止传销死灰复燃。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全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线上线下查处和打击工作,把以“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旅游互助”为幌子实施的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和以“销售返利”“养老”“慈善”等名义非法集资诈骗“拉人头”传销行为作为打击和整治重点,全力遏制网络传销和传统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

  内蒙古自治区还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街道、村委会、工商所、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源头治理,以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开展三级联创,即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乡(镇)”“无传销旗(县)”,逐步推动完善各社区、主要集镇、各村打击传销防控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打击传销防控志愿者队伍,夯实创建工作基层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更进一步了解当前传销活动的新骗局、新形式,充分认识传销违法活动的欺骗本质,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效果。

  开展创建工作3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传销案件9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件,没收违法所得61.8万元,罚款170.34万元,取缔传销窝点75处。

  综合治理

  巩固创建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大力查办传销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基础工作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注重探索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打击传销工作网络。积极协调盟市政府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到街道社区社会综合治理内容。

  二是将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列入综治考评内容。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规范出租房屋管理,从源头上挤压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遏制传销发展蔓延。

  三是巩固无传销城市创建成果。对已经认定的无传销旗、县、市(区)要做好巩固和完善工作,防止传销活动死灰复燃。对没有达到无传销认定标准的旗、县、市(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积极探索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体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使打击传销工作从“治标”达到“治本”。 (蒙文)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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