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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9岁小学生在学校食堂烫伤获赔21万
江苏消费网 (2009-03-27)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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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岁的小兴(化名)在学校食堂排队打饭时,不幸跌坐入热汤桶内,烫成八级伤残。记者昨日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兴21万余元损失。

  小兴是北京市阳光红学校二年级的学生。去年7月1日中午,他考完试后到学校食堂排队打饭。因队伍拥挤,他一下跌坐入食堂门口一个盛有热绿豆汤的桶内,后被赶来的老师送往医院。经检查,小兴为二度烫伤,烫伤面积45%。为此,他共住院治疗56天,并被鉴定机关确定构成八级伤残。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兴的父亲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住院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开庭时,学校不同意小兴的诉求,称学校设施安全,没有过错,应分清责任后再谈赔偿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未尽上述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食堂将热汤桶放置于小学生排队打饭的食堂门口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属于疏于管理。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依照证据确定为21万余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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