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健康 » 消费提醒 >> 正文

消费提醒

新资源食品标识不规范 退一赔十
江苏消费网 (2015-04-07) 来源:本网
阅读:

名称、食用人群、食用量……一样没标都不行

新资源食品标识不规范,退一赔十

 

十几年前,老百姓还没听说过双歧杆菌、益生菌、玛咖等名词,随着时代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东西已经常出现在食品配料表中,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称——新资源食品。那么,关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销售和食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近日,苏州吴中法院通报了两起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例,让更多消费者一起了解新资源食品。

 

案例一:

仅有一种芦荟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2014年12月,赵先生在超市花了358.4元购买了28瓶韩国进口的OKF牌芦荟王荔枝味饮料。据饮料瓶身上的中文标签标注,其配料为“水、芦荟粉、芦荟胶、白砂糖、芦荟汁、……”购买后,赵先生偶然得知芦荟属新资源食品,有特别的标识规定,而这款芦荟饮料却并未依照规定标注。赵先生据此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却认为,该饮料履行了进口报关、卫生认定及标签备案等手续,配料表中标注为芦荟系根据外文标签对应翻译而来,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拒绝赔偿。

据了解,早在2008年,卫生部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就批准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根据公告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苏州吴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该款饮料中文标签确实仅概括性地标注配料中含有芦荟,致使消费者无法得知其中芦荟品种,而且未对每日摄入限量及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等事宜作出特别警示,以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的规定,未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据此认定涉讼饮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验货义务而销售涉讼饮料,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因此,吴中法院判决超市对消费者赵先生“退一赔十”。

 

案例二:

人参产品须标注不适宜人群和用量

 

2015年1月,雷先生在广州天金健康药业公司在网上开设的天猫旗舰店上,购买了东风灵秀牌人参袋泡茶12盒,共花费了948元。该人参茶外包装标示配料为“人参(人工种植,含量99%)、红茶(1%)”。

根据规定,人参属于新资源食品,在此类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该人参茶却没有标注。随后,发现问题的雷先生向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局回函告知:查实该公司委托生产的人参袋泡茶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根据规定: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食用量≦3克/天,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已责令其限期改正。

随后,雷先生又向苏州吴中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商家销售的该款人参茶标示配料中含有人参(人工种植),属新食品原料,却未按国家规定对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作出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规定,据此认定该款人参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也应视为其明知涉讼人参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配料表上有门道 企业要规范 消费者需留心

 

据法官介绍,新资源食品是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食品。但由于对新资源食品的认识时间不如普通食品长久,所以即便通过国家部门审核的新资源食品,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也不能忽视其安全性。

为此,法官提醒消费者,新资源食品在生产销售中,是不得宣称或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的,并且还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注意其限量及适用人群,如果发现其含有虚假宣传或标识不清等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至法院起诉维权。(马俐 陈秋伊)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