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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维修费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
江苏消费网 (2007-07-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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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牛佳雯 游 婕

北京市一车主车辆受损后,要求事故责任方全额赔偿修理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驳回

  现值2.6万元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花费了5.6万元的修理费。对于修理费的计赔,是以车辆现值为标准还是以车辆受损实际的修理费为标准?9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修理费超出车价引发的诉讼。法院经审理后选择了以车辆自身价值作为计赔标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轿车车主要求全额赔偿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 诉讼案由
2008年11月中旬,北京市市民高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与九州公司司机李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他的汽车损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此后,高先生修车花费了5.6万元。高先生找到九州公司,要求对方全额赔偿修理费,遭拒绝。高先生起诉至顺义区法院,要求九州公司全额赔偿修理费5.6万元。

  九州公司表示只同意承担同等责任,高先生的事故车辆修车费高于车辆本身价值,申请法院对高先生的事故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后经法院委托,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先生的事故车辆在事故前的价格为2.6万元。

● 法院判决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认九州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先生请求的修车费已超过其事故车辆的本身价值,其请求不妥,由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确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九州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高先生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九州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赔偿高先生1.68万元。

● 法官说法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受损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只有2.6万元,原告却花费5.6万元进行修理,把损失扩大了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所以原告请求中不合理的损失不应得到赔偿。关于保险责任,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不论机动车是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还是次要责任,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在要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即保险公司是不分责的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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