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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奖券超出设定范围能否要求超市兑付
江苏消费网 (2007-07-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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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梦超

◆提 问◆
  某超市推出购物赠奖券活动,活动共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

  在活动期间,王女士共获赠奖券12张,其中有6张一等奖。兑奖时,超市方称因印刷厂失误多印制了一等奖的奖券,所以仅同意为王女士兑付3张一等奖奖券。双方发生争议。

  王女士想问,她能否要求超市兑付全部奖券。

  ◆回 答◆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认为,王女士完全可以要求超市兑付全部奖券。刘亚军表示,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讲,超市在活动期间对购物赠奖券活动的公告可以视为合同要约,王女士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一种射幸合同关系,即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最终中了奖,则超市必须履行为消费者兑奖的承诺。虽然超市在公告时称一等奖只有3名,但实际中王女士中了6张一等奖,可以视为超市方单方面更改合同要约,消费者并无过错。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兑换全部6张一等奖奖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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