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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模仿店堂装潢也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07-07-23)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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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聂国春

没想到的是,按照《餐厅书吧》布置的店堂装潢竟然被离职的店员在外地克隆。感觉权益受到侵害的北京一点味餐厅在协商未果后,决定上法院讨说法。
  
  “桌子上垫格子布和玻璃板,玻璃板上放置小型地球仪,下压菜单,配以黑色小巧靠背椅。桌子旁边摆放桶形绿色植物。墙上书架陈列各类书籍和插花……”这是主营特色卤肉饭及其他中式快餐的北京一点味餐厅创作的《餐厅书吧》。

  没想到的是,按照《餐厅书吧》布置的店堂装潢竟然被离职的店员在外地克隆。感觉权益受到侵害的北京一点味餐厅在协商未果后,决定上法院讨说法。

  ■案情

  1996年成立的北京一点味餐厅于1999年形成了一点味中式快餐经营模式,并于2001年构建起特有的餐厅书吧经营模式。该模式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2001年11月30日,一点味餐厅创作的《餐厅书吧》在北京首次发表,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05年5月,在该餐厅工作了4年多的厨师郑某离职,并于同年6月17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小雨点餐厅。2006年6月,成都蜀都公证处应原告的申请,来到小雨点餐厅,现场拍摄了14张照片。

  一点味餐厅认为,郑某离职后开设的小雨点餐厅也是经营以特色卤肉饭为主的中式快餐,其店堂装饰装潢、陈设也是餐厅书吧形式,装修风格、经营理念完全抄袭模仿原告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点味餐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模仿原告的店堂装饰装潢、陈设,停止经营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停止模仿原告的快餐包装和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模仿装潢也侵权?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求吗?

  ■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店堂的整体装潢与原告近似。但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原告的“一点味”店堂装潢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

  法院认为,原告从1996年即开始使用“一点味”作为企业字号。从2003年12月20日至2006年,原告陆续许可成都的8家餐厅作为加盟店使用其店堂装潢,这些餐馆在实际经营中也使用了与原告的店堂装潢相似的装潢,并在店招上统一标注“一点味”。对于原告的书吧餐厅经营模式,媒体也进行了相应报道。可见,一点味餐饮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一点味餐饮服务是知名服务。其次,原告作为中式快餐经营者,其书吧餐厅的店堂装潢与同行业经营者相比,文化氛围较为突出,非为相关服务所通用,使消费者一见到该装潢便能自然联想到一点味餐厅的服务,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能够与同类市场上的服务主体、来源进行区别。因此,原告的店堂装潢属于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客观上存在同行业的竞争关系,且被告曾作为原告的雇员在原告处工作过,知悉了原告的店堂装潢风格。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在经营的中式快餐店中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即书吧餐厅),造成和原告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是原告的知名服务“一点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的行为,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服务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为3万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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