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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车在经营场所之外丢失商家无责
江苏消费网 (2008-10-10)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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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段贤尧 洪敬谱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电动自行车并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安徽省合肥市一法院一审驳回消费者的赔偿诉求

  本报合肥讯 消费者在歌厅唱歌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歌厅楼下的公共场所被盗,要求歌厅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随后消费者将歌厅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商家不承担责任。

  3月26日,家住合肥市的张先生与同事下完夜班后,一起来到了该市阿里巴巴K歌城唱歌,该歌厅在二楼,张先生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在楼下。唱完歌后张先生发现,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该歌厅交涉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向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该歌厅赔偿自己电动自行车的损失。

  5月14日,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先生称阿里巴巴K歌城无不能停车的提示,致使其在此消费时个人财产受损,应由阿里巴巴K歌城承担赔偿责任。

  阿里巴巴K歌城则认为其并未开展停车服务,双方亦未就停车一事达成任何意思表示,其在一楼入口处及其他位置均有移动牌及固定告示,告知顾客在本场所门口严禁停车且不提供看车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娱乐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消费者的张先生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经营者的阿里巴巴K歌城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张先生将电动自行车停在阿里巴巴K歌城经营范围之外,双方之间就电动自行车并未形成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因第三人侵害行为发生了丢失的损害结果,阿里巴巴K歌城对这一损害结果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今年7月,瑶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里巴巴K歌城对张先生丢失电动自行车这一损失不承担责任,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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