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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攀枝花移动公司被判加倍返还已收彩铃费
江苏消费网 (2009-08-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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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勇

质疑动感地带“捆绑”彩铃业务终审有果

  本报成都讯 选择“动感地带零听版”就须同时开通彩铃业务,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移动公司)将此内容写进格式合同中,这一做法遭到当地一消费者质疑并被诉至法院(详见本报2007年12月14日A2版《质疑动感地带“捆绑”彩铃业务》相关报道)。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历时两年的消费纠纷有了结果,消费者刘海林要求加倍返还彩铃费的诉讼请求得到该院支持。

  据了解,2005年9月23日,刘海林与攀枝花移动公司签订了《移动通讯服务协议》,约定的业务为动感地带。今年2月4日,他因手机卡遗失到该公司办理换卡业务,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入网服务协议》。2007年4月,刘海林收到攀枝花移动公司发来的短信,提醒其手机话费即将用完,应及时充值。刘海林咨询该公司得知,其手机被开通了话费余额提醒与彩铃业务,前者每月收费1元,后者每月收费5元。刘海林称自己并未定制这两项服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述两项服务费分别被扣了19个月、5个月。

  纠纷发生后,刘海林阅读《入网服务协议》发现,其补充部分中有“使用动感地带零听版资费产品时需同时开通彩铃业务(5元/月)”的内容,但没有约定须开通话费余额提醒服务。经交涉,攀枝花移动公司将38元话费存进了刘海林的手机账户,作为加倍返还其19个月的话费余额提醒服务费用。就是否该加倍返还已收彩铃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07年5月15日,刘海林将攀枝花移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收取彩铃服务费并加倍返还已收的50元彩铃服务费及利息。同年7月26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建立的是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刘海林坚持主张侵权法律关系且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刘海林的诉讼请求。刘海林上诉至攀枝花市中院。同年11月27日,攀枝花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今年3月,攀枝花市东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做出了判决,判令攀枝花移动公司返还刘海林自2007年2月起每月收取的5元彩铃费。不过,该院同时认为,刘海林要求加倍返回已收彩钤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就此判决,刘海林和攀枝花移动公司随后双双提起上诉。

7月15日,攀枝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应征得双方同意。攀枝花移动公司在未征得刘海林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刘海林选择的服务品牌及资费方式,因其未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已给刘海林造成了损失,因此,对刘海林要求加倍返还已收彩铃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攀枝花市中院终审判决攀枝花移动公司将从2007年2月起一直按每月5元标准向刘海林收取的彩铃费以现金方式加倍返还刘海林,并从今年8月起停止收取刘海林每月5元的彩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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