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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5)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怎么办
江苏消费网 (2009-12-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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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5) ——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怎么办

    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法律监督是多层次的。与权力部门的直接法律监督相比,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间接法律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的特点。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不能完全奏效。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会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却难逃人民群众的慧眼。因此,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为此,《食品安全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条赋予组织和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3项重要权利:

    一是举报权。举报和检举、控告等概念有别,它一般用于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该信息一般有待证实,而且不需要提供证据。赋予组织和个人举报权,可以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保持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强大压力。

    专家提醒说,投诉举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二是投诉举报一定要及时;三是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四是要尽可能翔实,要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举报还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以便能及时立案查处、尽早结案。用电话或信函举报时,最好不要匿名。

    二是知情权。按照本法第82条规定,需要由卫生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等。

    对于以上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三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食品安全法》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原则,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并及时追究处理组织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聂国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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