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法律问答 >> 正文

法律问答

(48)为什么要制定10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江苏消费网 (2010-01-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48)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等损害。那么,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该条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所谓10倍的惩罚性赔偿。

  据专家介绍,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广泛适用。实行惩罚性赔偿,可以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过,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

  我国1993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了消费者受商家欺诈后可以获得加倍赔偿的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指出,在《食品安全法》中再次作出10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该规定是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质量关,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偿他们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10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为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例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时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经营者从黑加工点进货。如果在不知情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众多的三鹿奶粉经销商,就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定。只要认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是“明知”的,则不论这一行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均应当承担10倍价款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所致的必要费用和收入损失,以及死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和生活费等,受害人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倍的惩罚性赔偿在上述赔偿范围的赔偿金之外。举例说,如果消费者花100元购买了1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粉,造成各项人身损害1万元,那么受害人除可要求赔偿这1万元外,还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任何一方要求购物款10倍即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聂国春)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