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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酒驾导致车祸 保险公司未必能免责
江苏消费网 (2010-08-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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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因为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不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了一起案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淹没”在其他条款里了——免责条款的字体、字号都跟其他文字一样,没有依法明显提示。

  据了解,2009年7月16日,市民高女士的丈夫余先生驾车从北碚区开往重庆市区,行至渝武高速公路上时撞到公路右边桥梁护栏上,车辆受损严重,修理费花去7万多元。所幸余先生没有大碍。

  交管部门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余先生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显示,余先生的血样里检出了乙醇,含量为18.5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车。交管部门据此认定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8月4日,高女士找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7万多元的损失。同年10月27日,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六)项。高女士为此将保险公司诉至北碚区法院。

  法院审理时查明,高女士2008年11月15日为出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保期1年,保险单后附有《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其中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是打印的,由高女士的丈夫余先生代签的字。

  法庭上,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免责条款特别明显提示,不应将该条款“淹没”在其他条款里。正是由于免责条款的字体、字号和其他文字一样,他们才忽略了该条款。高女士同时称,保险公司没有向他们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高女士的丈夫余先生在签字时已明确看过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向余先生说明了有哪些免责条款,且酒驾肇事属免责条款几乎所有驾驶员都知道,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虽然写了免责条款内容,但没有对其采取加黑等明显提示及明确说明;在审理中,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解释。法院同时认为,拒赔通知书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六)项,是错误引用,正确的应该是第九条第四款。经审理,7月中旬,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女士7万多元修车费。

  保险公司对此不服,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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