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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经销商给车主提供假临时牌照
江苏消费网 (2010-1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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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新购买的客车刚出门,就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并造成摩托车车主10级伤残。赔偿时,客车车主意外发现该客车的临时牌照是假的,无法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为此,客车车主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不久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客车车主38734元。

  据了解,2009年4月6日,李先生在武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客车。同年4月13日,李先生从某汽车销售公司拿到了该车的汽车合格证和临时牌照。当天下午2时许,李先生驾车出门,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段,与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罗某10级伤残。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认为两人承担同等责任。在罗某治疗期间,李先生垫付了4.9万元医药费,后期还需赔付药疗费3.65万元。后经双方协商,由李先生赔偿罗某各项损失费合计6.5万元。

  李先生认为,既然客车已经上了临时牌照,就说明该车已经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的赔偿费用可以通过交强险来赔偿。于是,李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办理相关手续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他所持的临时牌照为假牌照,不能通过交强险赔偿。

  临时牌照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发放的。李先生找到该公司,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李先生遂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6.5万元。
  江岸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牌照已经包括交强险。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明知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程序和条件,但该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提供给李先生的临时牌照系假牌,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李先生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赔偿限额,10月18日,法院一审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李先生38734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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