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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20救援行为存在过失担责两成
江苏消费网 (2011-04-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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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近日,记者从辽宁省锦州市有关方面了解到,去年12月31日本报报道的“120舍近求远患者死亡案”有了终审结果。4月1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令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病人靳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

  据介绍,2010年1月10日12时30分左右,53岁的电动三轮车车主靳某在锦州市航校操场北墙处突发急症。110民警赶到现场后,请求120急救车进行急救。五六分钟后,锦州市紧急医疗救助中心的120急救车赶到现场。120急救人员简单检查后,认为靳某生命体征平稳,遂以靳某为流浪乞讨人员为由,绕过三级甲等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将靳某送至较远的该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指定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靳某病情加重不幸死亡。同年9月7日,靳某的女儿和母亲将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万余元。

  同年12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靳某躺在电动三轮车后座上,不属于普遍意义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被告认定靳某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依据。被告转运病人的行为违反了就近、就急、就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转运病人原则,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锦州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志记载,靳某被送到医院后,其病情与被告的院外检查相比加重了很多,此情形与被告的不当救援行为存在关联。被告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靳某死亡无关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救助不利造成靳某死亡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由于靳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原发疾病所致,被告不当的救援行为是次要原因,因此应为靳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遂一审判令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6154.4元。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4月1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而驳回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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