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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工商罚医院有理
江苏消费网 (2012-06-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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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讯(张黎明 陈晓红 记者刘文新)万州三峡外科医院因违规宣传,被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该医院不服,以万州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万州工商分局告上法院,称行政处罚的主体错误,要求撤销处罚。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有法理依据,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万州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6日,后又在万州区卫生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医疗机构名称为万州三峡外科医院。

  2007年6月20日,万州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称,该医院自成立以来,“已完成断肢、断指再植,各种骨瓣、肌瓣、指、趾移植,显微椎间盘摘除,及血管神经损伤等手术5000余例,疗效优良率达98%”。

  2010年6月3日,万州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又在其网站上发布“幼儿断腕再植”广告,其中7张照片是万州天城区某患儿手受伤以及做手术后的相关内容。

  2011年12月23日,万州工商分局认为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违背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以及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对其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

  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于2012年3月31日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万州区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主体错误,医院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单位,网站内容是医院真实情况反映,无任何虚假成分,不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广告,更不是医疗广告。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对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医院在法人登记中,登记为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因此,医院与公司为同一单位。另外,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医疗信息,属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含有“疗效优良率”及患者进行“幼儿断腕再植”手术前后的照片,该内容属于《医疗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据此,万州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三峡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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