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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就近入学≠最近入学南京一家长诉教育局被驳回
江苏消费网 (2016-0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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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薛庆元

  离家400米的学校不能上,却被安排到2公里外的学校就读,南京市建邺区一位小学生由其父亲代理,将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就近入学。对于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建邺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家长质疑学区划分“舍近求远”

  原告的父亲顾先生以代理人身份诉称,他住所地吉庆家园10多年来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吉庆家园距南湖三小2.5公里,行走需50分钟。2013年开办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小学北校区)与吉庆家园仅一条马路之隔,距离460米,步行5分钟。但2014年和2015年,吉庆家园小学施教区还是被派位到南湖三小。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因此要求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对新城小学北校区、南湖三小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顾先生认为,距离南湖三小1.24公里的金陵世家小区施教区原本也是南湖三小,后来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金陵世家距新城小学北校区1.47公里,把金陵世家施教区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是舍近求远。此外,2公里外的紫京府及1公里外的涟城、雍华府等尚未入住的新楼盘施教区都被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违背教育资源公平的原则。

  教育局表示 “就近入学≠最近入学”

  法庭上,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称,“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如果以学校为圆心画圆的办法划分,只会有重合和空白区。

  根据法律规定,划分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结合学校的布局;四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施教区应充分考虑这四个原则,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局认为,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系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新建楼盘在完成合法手续后,都有权申请其楼盘内的居民义务教育学位,教育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只能受理并给予划分,不存在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

  法院认定教育局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调查摸底,先后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最终公布相关学校施教区。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由于建邺区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衡,客观上施教区的划分不可能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均入学至离家庭住址最近的学校,只能从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

  经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虽然顾先生的户籍地到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确实近于到南湖三小的距离,但1.29公里对于学生入学而言也并非过远。结合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分布和数量、施教区覆盖等因素整体考量,区教育局的被诉行为并不违反“就近入学”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顾先生表示将上诉。

  不过该案主审法官也指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努力追求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最大合理性。今后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内教育资源,进一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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