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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影响二次销售拒退货? 新北消协调解全额退
江苏消费网 (2024-05-31)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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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29日,常州消费者秦女士通过线上购买了新北区某商超的电饭锅,花费了599元。拆封后因对产品不满意,于是秦女士申请了退货退款,商家以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秦女士的退货申请。秦女士极不认可,多次协商均无果。无助的秦女士只好向新北消协求助。

  接诉后,新北消协龙虎塘分会介入调查。经查,秦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秦女士提供的购买界面截图,其所购电饭煲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然而,商家却另一番说辞,商家认为:“电饭煲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商品防伪签或密封条损毁视为影响二次销售,拒绝无理由退货。”对此,消协人员现场纠正商家说法,家用电器如电饭煲与电子产品不同,家用电器的拆封行为不应与电子产品的防伪签或封条损毁等同视之,因此不适用于线上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的例外条款。经过消协的耐心调解,商家意识到对退货政策的理解有误,同意秦女士退回电饭煲进行查验。在确认商品未使用且品质完好后,商家同意全额退款,秦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根据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平台、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此权利不适用于以下商品:定制商品、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以及定期交付的报纸和期刊。此外,对于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为检查商品而拆封的行为,若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请求。若商家有更优的承诺,则应遵守该承诺。若消费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下主张退货,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电饭煲作为一种家用电器,不属于上述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秦女士仅进行了外包装的拆封,并未实际使用该电饭煲,且商品的完好性未受影响,因此不影响其二次销售。据此,商家在确认商品完好无损后,应依法接受无理由退货,并进行全额退款。

  随着线上无理由退换货的普及,相关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影响二次销售”的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新北消协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不应将“影响二次销售”作为拒绝退货的不当理由,除非商品真的因消费者的行为而无法再次正常销售。滥用、乱用这一条款,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可能严重影响商家的信誉和市场形象。同时提醒消费者,在享受无理由退货权利时,也应知法懂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拆封、检查商品时,应确保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性,避免不必要的损坏或污染。过度使用或滥用退货权利,不但会增加了维权成本,也难以得到消法的支持。王惠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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